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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曾国光与被告陈松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光,陈松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94号原告曾国光,男,汉族,住新化县。被告陈松斌,男,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光与被告陈松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国光于2016年10月8日以无法寻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松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国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光撤回对被告陈松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国光承担。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凌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