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姜雪松与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雪松,孙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姜雪松,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丹丹,女,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姜雪松与被执行人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丹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姜雪松发现被执行人孙丹丹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