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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保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保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11号罪犯冯保生,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2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保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冯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保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保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保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