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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与黎焕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黎焕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2民初330号原告: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2号西关新天地9楼。法定代表人:刘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日君,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壮族,该公司职员,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焕锋,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梁鸿波,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0日开庭时间:2016年3月14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日军、梁学军到庭。被告黎焕锋:委托代理人梁鸿波到庭。原告起诉要点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承揽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126.66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980.89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当。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承揽工期,原告按约支付41563.33元,但被告未按期交付定作成果,构成违约,导致原告需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工作。被告主张要点1、原告要求增加两根混凝土柱子,超出施工范围和预算,导致被告拆除已完工工程再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长。2、原告逾期提供材料,导致工期延长。3.原告拖延验收导致工期延长。3、原告第二、三次付款均超过约定工期的时间,原告存在违约。4、双方实际上对合同进行了变更,达成互不追究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约定明显加重乙方责任,违约金过高,明显不公平;且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不同,视为约定不明。分析与认定1、合同订立及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关新天地装饰承揽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交付的土建及装修,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合同履行:双方争议在于履行合同是否违约,(1)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义务: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预付款15586.25元。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支付,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第一笔款项的义务。合同约定其余工程款支付为验收后5个工作日支付,被告抗辩主张原告逾期支付款项导致工期延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完工通知验收的时间,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2)合同约定工期及交付成果:土建工程的工期为2015年2月4日至2月13日;其他任务的工期为2015年2月28日至3月25日,约定工作的内容为B2/B3卫生间装修、拖把水池、B3电梯庭斜坡。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工期,但是未按合同约定确认施工图纸,合同也未明确承揽的工程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仅笼统约定工期内完成“土建”及“其他”,实际上合同对工期内交付成果未作明确进行约定。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工期延长的原因在于原告对工作量进行了变更、增加,原告自认被告未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施工,曾要求对施工并进行整改;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两根柱子的工作量,原告主张柱子是被告应做未做项目,上述争议亦表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于工期内完成的成果也存在争议。因此,实际工期延长原因在于合同约定交付的成果不明确,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交付的成果亦发生争议。3、合同解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已完成并经双方认可验收的工作及应付的工程款无异议,而被告陈述其于2015年10月10日退出装修场地,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原告亦表示此后另行寻找他人完成其他工作并起诉主张解除双方承揽合同,表明双方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4、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双方合同约定工期内交付成果不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此也发生争议,因此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需要双方明确交付成果及相应的工期,因而工期实际延长不可归责于被告,故原告主张工期实际延长属于被告违约,并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为继续完成剩余工作支出的费用,故不属因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且如前述实际工期延长不可归责于被告,被告不存在违约,故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原告广西兴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凌伟东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建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