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鹏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鹏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98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鹏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054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鹏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鹏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鹏余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鹏余(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43×××05的存款美元3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