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与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陶青松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陶青松,周利,万林花,陶晓松,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负责人熊文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青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青松,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周利,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万林花,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陶晓松,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55栋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60103197012190752。被执行人江西省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晓松。被执行人东莞市柯拉尼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光华。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1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陶青松在交通银行南昌抚河支行62×××72账户上的存款756400.62元。现因被执行人陶青松的保险理赔款汇入该账户,依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陶青松在交通银行南昌抚河支行62×××72账户上的存款756400.6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李小青助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