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崔苏南与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苏南,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170号原告崔苏南,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三陵街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苏南诉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苏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苏南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