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郑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京东大道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京东大道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235号原告:郑芳,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京东大道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邓晓云。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芳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京东大道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郑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芳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 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