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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申请执行人李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给付案件款9950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已将案件款99506.78元交至本院,现已将案件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红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执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