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蒋广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蒋广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王陵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昌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淑慧,徐州市泉山区王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广彬。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广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