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第1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第135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3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