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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第1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第135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3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