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孟某乙、孟某丙、孟丁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某,孟某乙,孟某丙,孟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甲。被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孟某乙。被执行人:孟某丙。被执行人:孟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某甲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孟某乙、孟某丙、孟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某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3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薛 伟代理审判员 : 徐 强代理审判员 :石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麻香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