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春光与赵庆华、赵一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光,赵庆华,赵一荣,齐恩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959号原告:王春光,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赵庆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羁押于山东省北墅监狱。被告:赵一荣,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齐恩键,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王春光与被告赵庆华、赵一荣、齐恩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光、被告赵庆华、赵一荣、齐恩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支付上述借款自2016年7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4%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9日,被告赵庆华因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赵一荣、齐恩键为其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被告赵庆华、赵一荣、齐恩键承认原告王春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赵一荣、齐恩键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虽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并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还款利率,故原告主张按月息4%计算,明显过高,本院认为以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原告与被告赵一荣、齐恩键之间并未就担保形式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赵庆华未偿还借款,被告赵一荣、齐恩键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庆华支付原告王春光欠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赵庆华支付原告王春光上述欠款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赵一荣、齐恩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赵一荣、齐恩键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赵庆华追偿。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赵庆华、赵一荣、齐恩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栾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