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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庭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庭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83号原告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兆龙、高一翔,该单位职工。被告谢庭宝,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谢庭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蒋兆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庭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原告下属单位长茂信用社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年利率14.436%,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原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贷款本息。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谢庭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庭宝因经营饭店需要,于2012年5月17日与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茂信用社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36%,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谢庭宝提供现金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贷款本息。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谢庭宝提供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贷款本息。故对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被告谢庭宝偿还借款2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4.436%计算,逾期利息按约定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时间从逾期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庭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本金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4.436%计算,逾期利息按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从逾期2013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所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庭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孙从喜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敏慧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本院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