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969号原告:黄某,女,壮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代理人:蒙苏,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玉正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