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於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於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36号原告:王丽萍。被告:於晓萍。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於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王丽萍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借条上记载的债权人均为“王丽军”,王丽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小燕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仰 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