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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杨贲与席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贲,席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301号原告杨贲,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义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军,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杨贲诉被告席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贲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波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