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杨贲与席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贲,席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301号原告杨贲,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义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军,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杨贲诉被告席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贲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波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