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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德科商贸有限公司、周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德科商贸有限公司,周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101492(1-1)。法定代表人:谭运财。被执行人:德阳市德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双原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89372B(1-1)。法定代表人:周太松。被执行人:周太松,男,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双榕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402281857。本院在执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德科商贸有限公司、周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德阳市德科商贸有限公司、周太松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德科商贸有限公司、周太松的银行存款8150000.00元(大写:捌佰壹拾伍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