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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金国与杨国海、王秀全、徐伟、刘小飞、朱恩林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杨国海,王秀全,徐伟,刘小飞,朱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杨国海。被执行人:王秀全被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刘小飞。被执行人朱恩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国与被执行人杨国海、王秀全、徐伟、刘小飞、朱恩林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西法刑初字第8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五被执行人现均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毛 涛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