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行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秀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281号起诉人胡秀球,女,193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双龙南街种猪场宿舍*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洪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号*幢***室,系胡秀球之子。2016年9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秀球的行政起诉状,9月29日,收到起诉人的补正材料。起诉人请求确认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批《金华湖海塘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是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可直接起诉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胡秀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