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敏、赵祥等与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赵祥,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赵敏,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赵祥,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琚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赵祥不服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中,原告赵敏、赵祥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赵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敏、赵祥负担。审 判 长 肖 鹏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