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9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鑫等与上海礼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礼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060号原告:李鑫,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怡园街*号*栋*单元**号。原告: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超昂去醉公坟(第五运输公司)2号楼258室。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礼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800弄86号2幢2111室。法定代表人:罗骁,客户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原告李鑫、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礼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鑫、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鑫、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八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鑫、北京欧蓝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