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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离岸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离岸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547号原告: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七道德维森大厦七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27938094-3。法定代表人:佘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霞,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离岸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25号亚尼斯大厦5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50884X。法定代表人:曲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离岸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