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金才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金才,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泉州天禾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陈良友、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金才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金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杜金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杜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单位泉州天禾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2800元,分别赔偿被害人梁某、周某1、谢某、傅某、吴某、周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77900元、40250元、19125元、63840元、130000元、30000元。原审被告人杜金才不服,以其在诈骗过程中并无实际获利及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启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金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金才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希进审 判 员 张 黛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凌轩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