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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8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信武与被执行人全贵平、熊光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信武,全贵平,熊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熊信武。被执行人全贵平。被执行人熊光辉。关于申请执行人熊信武与被执行人全贵平、熊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富木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贵平、熊光辉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信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原物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共计22,0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全贵平、熊光辉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等登记信息,而全贵平具体住址不详去向不明,熊光辉因刑事犯罪被文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经反馈申请执行人熊信武,其同意退出执行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全贵平出现或两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8执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黄永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尚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