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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在红与仙桃市彭场镇自来水厂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在红,仙桃市彭场镇自来水厂,李官觉,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179号原告汪在红。委托代理人彭国林,仙桃市沔洲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彭场镇自来水厂,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胜利正街**号。负责人,李官觉,该水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官觉,男,1952年9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4224271952********,汉族,仙桃市人,仙桃市彭场镇自来水厂厂长,住仙桃市彭场镇胜利正街**号。被告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彭场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胡纯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吕荆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汪在红诉被告仙桃市彭场镇自来水厂、李官觉、彭场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汪在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在红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在红负担。审 判 长  印华瑭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