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友凤与林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凤,林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873号原告:陈友凤,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楼志坚,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必平,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现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1层东侧、8层东侧。负责人:徐渭。委托代理人:卢旺达,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凤与被告林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凤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