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彩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彩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87号罪犯钟彩和,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1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彩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彩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钟彩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彩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四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彩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彩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