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艺贞与林贤忠、林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艺贞,林贤忠,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2742号原告:黄艺贞,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周银钗,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贤忠,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丹,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担保人:吴良彬,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2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已经判决并生效,黄艺贞已经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122执131号}。现黄艺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吴良彬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单元商品房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良彬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单元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