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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69号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巨小平。被执行人周延。被执行人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法定代表人杨宜龙。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与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421民初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延、荆门多方达商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集团民权电器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清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