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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与杭州亚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杭州亚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257号原告: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孔家埭村。负责人:李伟红,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国忠,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腊英,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亚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7号。法定代表人:罗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亚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