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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被告赵春、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强,赵春,赵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295号原告: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赵春,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赵德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方世强与被告赵春、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