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423、62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刚、李宗志、武汉市武昌区欣鑫隆副食商行与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李宗志,武汉市武昌区欣鑫隆副食商行,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423、625、662号申请执行人:徐刚、李宗志、武汉市武昌区欣鑫隆副食商行。被执行人: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刚、李宗志、武汉市武昌区欣鑫隆副食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19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且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60%的股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6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上述冻结期限为叁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