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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庐江县东顾山林场与王成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东顾山林场,王成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223号原告:庐江县东顾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凤毅,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凯,该林场法律顾问。被告:王成芳,女,1974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庐江县东顾山林场与被告王成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东顾山林场撤回对被告王成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庐江县东顾山林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