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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宗平与周国军、安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平,周国军,安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406号原告王宗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周国军,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安廷贵,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平诉被告周国军、安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平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朝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