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军申请徐东年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军,徐东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姜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先锋乡东山村*组,证件号码220121196903262315。被执行人徐东年,地址榆树市先锋乡东山村*组。姜军与徐东年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东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东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东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