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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6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陈永东,何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陈永东,何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60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被告:陈永东。被告:何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陈永东、何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