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秀辉与林国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平,范秀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平,男,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诗韵,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辉,女,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胡言振,男,汉族,住英德市。上诉人林国平因与被上诉人范秀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巢忠文代理审判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何昭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