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江恒泉、钟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恒泉,钟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绒,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恒泉,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某号,号码某号,普通护照号码某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钟小丽,女,1972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某号,号码某号,普通护照号码某号,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恒泉、钟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若干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小丽名下位于福田区某号房(深房地字第某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以被执行人已经结清贷款本息若干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结案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小丽名下位于福田区某号房(深房地字第某号)的轮候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