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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付生与张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付生,张青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375号原告:董付生,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尉犁县铁干里克镇34团8连**栋*号。被告:张青山,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付生与被告张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董付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付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