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春成与李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成,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243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成,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张春成与被执行人李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张春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X路17甲-8号C-A轴,1-(1-C)轴,建筑面积50.69平方米网点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