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进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680号罪犯赵进,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下坝街*号附***号。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责令被告人赵进退赔人民币70250元,其中发还被告人陈德尤2800元,发还被害人龚金香3800元,发还被害人金志6711元,发还被害人刘国庆18950元,发还被害人周景娥1500元,发还被害人王瑞亭4489元,发还被害人杨晓楠7000元,发还被害人赵民25000元。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多次入室盗窃且流窜作案,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意大,对该犯假释有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司法警察侯诚、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进于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9月7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六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70250元已退赔。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及仁怀市司法局盐津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刑执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表及赵进的供述及其管教司法警察、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六年零三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莫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