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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吕龙上诉张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4元,减半收取5232元,由上诉人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新华审判员  孙 妍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