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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440号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工业园区(瓯北堡二)。法定代表人:陈继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恩田。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