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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杨国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香,杨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106号申请人:王爱香,女,1954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杨国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王爱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国建名下的鲁P×××××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2万元),担保人赵勇自愿以其名下的鲁P×××××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及申请人王爱香交纳4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赵勇名下的鲁P×××××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杨国建名下的鲁P×××××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