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雪峰与河南省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峰,河南省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774号原告:杨雪峰,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省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东留村兴华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宣飞,该公司经理。原告杨雪峰与被告河南省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峰、被告河南省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全峰快递区域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元,若原告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出现丢件、损坏件、不及时派送及引起客户投诉的,被告有权让原告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从保证金中扣除。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出现需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现合同已到期,被告并未退还保证金。被告辩称,协议签订后,原告只干了半年左右,突然不再送件,造成快递积压,客户投诉。合同中有约定,原告交纳保证金不仅是为了保证快递件不丢失,更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原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不应退还保证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全峰快递区域代理协议》,约定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被告授权原告在济源北海办事处范围内经营取派件,原告向被告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13年年底,原告不再代理。另查明,被告公司名称于2015年7月28日由河南省畅速科贸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变更而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全峰快递区域代理协议》、收据及公司变更信息表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全峰快递区域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称在代理期间,并未出现丢件、损坏件、不及时派送以及引起客户投诉等合同约定的需要扣除保证金的情形,被告应当退还保证金。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原告履行合同,也即原告不仅要保证取派件时不出现丢件、损坏件及不及时派送等情形,也要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间履行合同。2013年底,原告不再代理,也未向本院阐明是否基于正当理由。故原告提前无故终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无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雪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