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福明与徐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明,徐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445号原告:徐福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中兴南街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401264213。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生,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俞家浜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0613421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明与被告徐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珺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