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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傅怀红与王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傅怀红,居民。被执行人王志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志华与傅怀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