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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564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1民初字5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民初字564号民事判决书中“鸿利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元”补正为“鸿利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人民陪审员  张冻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