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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36号之二原告: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698882-0,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兴。委托代理人:叶青,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52217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兴国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朱靓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371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091由原告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来源:百度搜索“”